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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eng Du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CDEC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相关的咨询企业、管理机构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院校等单位,以及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造价工程师、资深专家、学者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时,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中共党员未达3名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支出、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本会相关信息。本会设立的目的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起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诉求、完善服务。积极管理规范会员的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并维护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和招投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研究和探索工程造价、招投标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和政策,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建设事业的发展繁荣做出积极的贡献。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00号1栋1单元27楼35号。办公室电话:028-62604681。邮政编码:610000。网址:www.cdzjxh.com

活动区域: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工程造价及招投标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行业调查报告,全面反映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

 (二)协调本会内外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的标准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以及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建立工程造价及招投标行业自律体系,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规则,开展行业自律诚信检查及工程造价咨询文件质量检查活动;

 (六)配合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工程造价及招投标的投诉,及时向会员通报、分析投诉处理案例;建立工程建设纠纷调解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多元化解决纠纷中的专业优势,积极化解建设行业经济纠纷和矛盾,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调解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七)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和招投标方面的信息调查、收集、发布;编辑出版工程造价、招投标相关的手册、资料和刊物。办好协会网站,做好信息服务系统,向会员提供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技术信息咨询以及法律咨询服务;

 (八)做好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建立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组织好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培训和造价从业人员的考核和继续教育,做好全国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考核、继续教育等服务;

 (九)开展本行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工程造价优秀成果、优秀论文评选以及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表彰鼓励先进;

 (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计价和招投标等方面的经验学习交流活动;组织国际、国内本行业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 

 (十一)开展本行业先进单位、优秀企业的宣传推介服务,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大力宣传推介本行业先进单位、优秀企业;

 (十二)根据协会发展需要或会员要求,适时组织会员开展其他有益的行业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矛盾自解。

 

第三章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含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报经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工程造价和招投标行业内信誉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投标企业;

(二)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机构;

(三)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教育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五)工程造价和招投标从业人员; 

(六)注册造价工程师;

(七)工程造价和招投标领域中的资深专家、学者;

(八)境内外工程造价和招投标行业的知名人士。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网上填报);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本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组织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资料的权利;

(五) 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位会员连续3年足额交纳会费的,其代表方可具备参选成为本协会理事、副会长等职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当年度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履行告知义务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理事会有权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定期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二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程。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可以接受1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选举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可以接受  1 委托。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章程,或确定本会重大事项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通过理事会聘任的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十九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领导理事会的工作开展;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会长分工行使相应职权,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从会员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本会理事会、会长及协会其他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十九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达到3人以上时,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三)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四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决策类”、“工作职责类”、“重要办法及制度”、“其他制度规定”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四十一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原证书、印章作废的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


 第四十四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

(一)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三)会员单位:5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每人200元/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准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五十一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注销清算审计。

 五十二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五十三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  本会坚持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法人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他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信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章 附 


六十一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7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三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