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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
罗 敏,刘卓凡
(永信嘉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11)
摘 要:随着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进入调整期,建设工程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随之带来的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维护公正、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由于建筑工程的独特性和纠纷成因的复杂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一项高度专业且复杂的工作。通过深入分析司法鉴定中的难点,研究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助于准确把握鉴定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与争议处理原则,从而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纠纷;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0 引言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在工程项目的诉讼中,法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常常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鉴定来做出判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法官提供了客观、科学的依据,有助于保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然而,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常出现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不完整的资料,法官未能及时提供意见,鉴定人“以鉴代审”等现象。通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处理原则和方法的深入研究,旨在促使当事人合理看待纠纷问题,减少争议,并为法官裁定提供合理依据。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鉴定人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运用专业知识出具科学、公正的鉴定意见;法院则需全面审查和分析鉴定意见,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分析
1.1 证据资料收集困难
1.1.1 资料收集不齐
当事人无法提供或故意不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如设计变更单、签证单不齐全等。这使得鉴定人员难以准确界定工程造价的范围,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例如,在一些老旧项目中,因时间久远或管理不善,关键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可能遗失,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1.1.2 资料真实性存疑
有些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提供虚假的工程资料。鉴定人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增加了鉴定工作的难度。例如,施工单位可能虚报工程量,提交虚假的影像记录等,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辨别资料的真伪。
1.2 法律适用与解读
1.2.1 法律适用不明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建筑法》《民法典》等多项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某些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争议,增加了鉴定的难度。例如,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造价,法律条款较为笼统,需鉴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1.2.2 合同条款歧义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往往较为繁多且内容复杂,涉及技术标准、工程量计算、材料调差、费用结算等多个方面。由于当事人双方对专业术语、合同语言及具体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对合同条款的不同解读,导致工程造价争议的产生。鉴定人员必须对合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准确理解合同条款的本意。同时,还应结合实际施工情况、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
1.3 计价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变更或新增内容的计价方式往往容易被忽视,导致条款不清或缺乏具体约定,从而引发争议。由于合同依据不足,鉴定人员在确定合理计价标准时面临困难,容易使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产生质疑。此外,部分鉴定人可能在合同未明确的情况下,超越鉴定权限进行审定,这不仅影响鉴定的客观性,也可能引发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如案例2)。
1.4 现场踏勘困难
现场踏勘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常面临多种困难。当事人有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能故意隐瞒现场真实情况,影响鉴定人员对现场状况的准确了解。此外,有些工程项目由于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或已完成的工程难以暴露,现场踏勘时无法获取完整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员难以全面评估工程情况,进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1.5 鉴定过程中的干扰因素
1.5.1 当事人的干扰
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干扰鉴定过程。这种干扰可能表现为不配合提供必要证据、故意拖延时间,或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合理质疑等试图影响鉴定结果。例如,有的当事人会通过拖延提交关键文件或施加压力,试图迫使鉴定人员作出对其有利的结论。这类行为不仅延误鉴定工作进程,还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1.5.2 外部环境的影响
鉴定工作也可能受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如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增加鉴定的难度。例如,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可能改变工程造价中的税费计算;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也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造价之间产生偏差。
1.6 专业技术的局限性
1.6.1 专业技术的复杂性
工程造价涉及到建筑、安装、装饰等多个专业领域,每个领域的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和计价方法都存在显著差异,增加了鉴定的复杂性。鉴定人员需具备广泛且深入的专业知识,才能准确进行鉴定。例如,大型综合性项目通常涵盖高层建筑、商业设施、地下管网、市政配套等多个子项目,各专业的交叉与工作面重叠,要求鉴定人员不仅要掌握各专业的基本知识,还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6.2 新工艺与新材料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建筑行业不断引入新工艺、新材料,然而这些技术的造价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给鉴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例如,新型节能环保材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大且缺乏计价依据,鉴定人员需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行业咨询或专家评估,才能合理确定其价格。新工艺与新材料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加大了鉴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技术难度。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关键阶段与控制要点
在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操作尤为重要。为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平性,必须对各个关键阶段及其重要环节进行严格把控。通过有效的程序管理和控制要点的落实,能够保证鉴定工作有序进行并减少潜在争议。
2.1 鉴定项目的委托
司法鉴定的委托人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人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不受地域限制,委托方可根据需求选择最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合作。
2.2 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应严格遵循回避原则。一方面,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与鉴定项目或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应主动提出回避。另一方面,委托人若作出回避决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否则法院有权撤销该鉴定委托。
鉴定机构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鉴定活动。同时,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只能在其注册的机构内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如果鉴定人员不具备这些条件,其签署的鉴定结果文件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2.3 全面收集鉴定资料
2.3.1 当事人应提供完整资料并确保真实性
当事人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完整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资料(如项目概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资料(如竣工结算、变更与签证、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款审核及支付记录等)、工程技术文件(如施工图、竣工图、地质报告、施工日志、开工令、竣工验收报告等)及相关政策文件。提交全面、准确的资料有助于保障鉴定过程的顺利进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如未经充分了解和核实资料而擅自做出结论,鉴定结果可能被当事人质疑,进而需要补充鉴定,影响其权威性。对于存在疑问或矛盾的资料,应通过答辩状或庭审笔录等形式进一步澄清。
2.3.2 鉴定资料的程序合规性
在司法鉴定中,质证程序对于保障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未经质证的证据可能在真实性或关联性等方面存在问题,若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受到质疑。因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积极参与质证过程,并行使监督权,确保仅有经过质证的材料才能作为鉴定依据,以防不当材料影响鉴定结果(如案例1)。
2.4 明确计价原则
在鉴定过程中,若鉴定项目的计价方式或计价原则未在合同中明确,或合同条款关于计价依据和方法存在前后矛盾,鉴定人应在厘清合同履行事实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建议,由法院最终裁定。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计价原则的确定有时可能存在不明确的情况,此时鉴定人应根据不同合同条款,分别给出鉴定意见,供法院作出判断。鉴定机构不得代替法院解读双方争议或根据未经法院认可的证据资料作出确定性鉴定意见,不得“以鉴代审”违背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若法院未能及时确定计价原则,鉴定人可建议法院参考项目所在地同时期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及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常见的计价方式包括定额计价法、清单计价法(综合单价计价法)和市场价格法。法院应尽快确认计价方式,鉴定人则应根据法院的决定进行鉴定。
2.5 现场勘验
鉴定项目常常面临资料不齐、竣工图缺失或材料矛盾等问题,因此,现场勘验至关重要,并直接影响鉴定结果。制作勘验笔录和图表可以详细记录勘验过程,为后续鉴定提供准确依据。在现场勘验时,鉴定人应拍照或摄像,以直观反映现场情况,为鉴定结论提供有力支持。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2.6 鉴定争议处理
在面对复杂的技术问题或重大分歧时,向外部专家咨询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以借助更广泛的专业知识解决难题。然而,最终鉴定意见必须由鉴定人作出,并由鉴定机构出具,确保责任明确。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列出鉴定意见,便于法院判断。通过专业知识减少争议至关重要,当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促使当事人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形成书面文件,确保其合法性和可追溯性,为后续司法处理提供依据。
2.7 厘清事实,分析计算
鉴定人应基于经过质证的资料和现场勘验情况,遵循合同及国家现行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准确计算和分析工程量、定额和费用,避免错误和漏项。在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要求当事人对各阶段成果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确保其参与并保护合法权益。对于不配合的当事人,鉴定人需记录并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以便法院了解全过程和当事人态度。
2.8 鉴定意见确定与异议处理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但若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当事人再次达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为鉴定依据直接使用。
在正式出具鉴定意见书前,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明确答复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如未在期限内回复,将视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在收到当事人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相关证据逐一复核、修改,直至所有异议得到回应后,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3 案例分析
案例1:某工程造价鉴定项目,原告主张签证部分应纳入结算,而被告则认为虽然有收方单,但签证资料未经被告相关人员和部门签字盖章确认,且未经过质证,故不同意将该签证纳入结算。鉴定人经过审查认为,该签证已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尽管未完成被告的审批流程,但通过现场勘验确认了签证内容的实际完成,故应据实结算。鉴定人对此出具了选择性意见,供法院决定。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选择性意见,将该部分签证纳入工程总造价。
此案例体现了质证和现场勘验的重要性,显示了鉴定人在出具意见时的客观性,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案例2:在某零星改造项目中,原合同总价为包干价,但合同未对新增内容的计价原则和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应按市场价格将合同外新增内容计入结算。鉴定人在审理过程中,建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对新增内容进行计价,并将此意见上报法院。然而,法院未确认该计价原则,鉴定人仍按行业规范计算并出具了确定性意见,导致原告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重新提起诉讼。
虽然清单定额计价作为行业规范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但在此案例中,零星改造项目并非规模化工程,直接套用社会平均水平来确定其费用显然不够合理。
4 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要求鉴定人员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通过科学、公正的鉴定程序,可以有效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S2):40-44.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T51262-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S].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7.